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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突开撞伤路人被判赔偿

2012-12-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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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4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某道口里,路旁停的一辆小客车突然打开车门,将正常行驶的李某撞伤。原告李某将车主马某及车辆投保的北京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2.2万元。日前,门头沟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某道口里,路旁停的一辆小客车突然打开车门,将正常行驶的李某撞伤。原告李某将车主马某及车辆投保的北京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2.2万元。日前,门头沟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门头沟区某道口处,马某的小客车由南向北停放在自行车道上。当李某行至马某车辆左前门时,马某突然打开车门,致使李某撞在车门上摔伤,经诊断为面部裂伤。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后确定由马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了解,马某的小客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李某误工费2009.2元、医疗费178.64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共计22187.84元。

被告马某辨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有关部门认定马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马某的车辆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李某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48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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