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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敏犯交通肇事、被告人杜某刚犯包庇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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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3:56
导读: 被告人杜怀敏,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杜怀刚,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怀敏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怀刚犯包庇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被告人杜某敏,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杜某刚,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敏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刚犯包庇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敏、杜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敏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西于曹村路口,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某重伤,杜某敏肇事后逃逸。经认定,杜某敏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杜某敏于2010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杜某刚得知杜某敏交通肇事后,经二人商量,为掩盖其罪行于2010年4月26日顶替杜某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谎报自己是肇事者,并于当日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杜某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肇事后,首先拔打120抢救被害人,后又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主动交待了案件的事实,系初犯,无前科,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敏无证驾驶豫JU781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阳市北外环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西于曹村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昏迷,杜某敏肇事后逃逸。经鉴定,杨某某­脑损伤构成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敏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杜某敏于2010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杜某敏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因被告人杜某敏无证,其肇事后联系杜某刚到安阳,二人经商量,杜某刚于2010年4月26日顶替杜某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谎报自己是肇事者,并于当日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敏的供述,证明其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其驾驶豫JU781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阳市北外环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西于曹村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拔打了120,并给其妻子苏丽及乘车人高金旗、田军利说如果警察来就说是杜某刚开的车,120车来后,其妻子和被害人一同去医院,其离开现场给杜某刚联系,并让其哥哥杜某刚顶替其投案。

  2、被告人杜某刚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26日早上,杜某敏驾车在安阳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杜某敏给其联系,其从清丰赶到安阳,因杜某敏无驾照,杜某敏就让其顶替他当肇事司机,其于当天下午就到事故科投了案并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其丈夫杨某某在西于曹村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证明杨某某没有摩托车驾照,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上牌照及杨某某当天驾驶摩托车没有戴头盔。

  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杜某敏驾驶豫JU7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于曹村口发生了交通事故,杜某敏拔打了120,并让其说是杜某刚开的车,其等120车来以后,和被害人一起去了医院,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说是杜某刚开的车不属实。

  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26日6时30分许,杜某敏驾驶豫JU7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于曹村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敏拔打了120,等120车来后,杜某敏就离开现场向东走了。

  6、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河南省安阳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8、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系酒后驾驶。

  9、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杜某敏于2010年5月7日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供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让杜某刚顶替其投案的事实。

  另外,卷内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安阳市120急救中心的证明、110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敏犯交通肇事罪、杜某刚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敏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杜某刚辩称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杜某刚是在杜某敏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再次对其讯问时其才交待了包庇的事实,故其没有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敏的辩解意见及杜某刚的其它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刚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崔 伟

  审 判 员 邢炎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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