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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2012-12-2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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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李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朋友刘某,便顺路搭乘刘某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不幸与一面的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肇事者见状逃逸。李某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因找不到肇事者,李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李某遂诉至法院。【分岐】搭便车出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案情】

  李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朋友刘某,便顺路搭乘刘某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不幸与一面的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肇事者见状逃逸。李某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因找不到肇事者,李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岐】

  搭便车出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刘某搭乘李某没有收取李某任何费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出于好意,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刘某应有保障乘车人李某的安全的一般义务。事故发生后,在与之发生碰撞的肇事车逃逸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待到寻到肇事车主,刘某可以再就自己的支出赔偿数额向肇事车主追偿。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我国《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责。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而摩托车以至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本案刘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刘某赔偿后,在找到肇事车主后有权向其追偿。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邓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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