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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不保交强险 险内损失全赔偿

2012-12-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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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辆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相撞引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驾驶的赣FL3143号摩托车及被告朱某驾驶

 

  日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辆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相撞引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驾驶的赣FL****号摩托车及被告朱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均未依法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2008年5月14日,原告曾某驾驶赣FL****号摩托车与被告朱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曾负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65391.36元(其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的金额为39621.71元),被告损失2630.18元(其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的金额为249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某和被告朱某所分别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相撞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由于双方均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交强险的强制性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分别使对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原、被告损失,原、被告均应依法全额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南丰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对原告曾某本可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的赔偿39621.71元予以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赔偿原告30%,即7730.9元;原告曾某对被告朱某本可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的赔偿2491.8元予以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赔偿被告70%,即9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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