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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2012-1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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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案情】2005年春节,从外地回家过年的宦纯星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宦纯星等候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宦纯星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封为华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

 

  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案情】

  2005年春节,从外地回家过年的宦某星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宦某星等候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宦某星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封某华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宦某星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封某华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宦某星头部碰伤,宦某星因此支出医疗费用5000余元。之后,宦某星要求出租车司机封某华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而封某华则认某其与宦某星事先有免责约定,不愿承担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宦某星提出,《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虽然双方曾有发生交通事故、承运人免责的约定,但双方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封某华有义务将自己安全运至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封某华仍应承担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封某华提出,自己事先与宦某星约定,由于路滑导致的意外不负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要确定封某华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宦某星与封某华之间事先达成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如果免责条款能生效,封某华的责任将被免除;如果不能生效,封某华则应承担责任。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多见于格式合同中,与法定的免责条件共同构成合同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法定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它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因此当事人若试图援引其以免除责任,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经作某合同的一部分成立并生效。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基本经验,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在本案中,宦某星和封某华之间已订立了口头形式的运输合同。封某华提出,他同意运送宦某星回家,但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宦某星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意外造成宦某星的损失,封某华不负民事责任。显然,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宦某星加倍承担运费,却要增加对风险的承担,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宦某星可以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封某华未能将宦某星安全地运达目的地,一方面违背了他们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封某华的过错使宦某星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宦某星的生命健康权,封某华的行某又构成侵权。宦某星既可以主张封某华违约,也可以主张封某华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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