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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偷煤被碾死 包钢赔偿冤不冤?

2012-1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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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拿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包钢公司觉得冤。她来我们作业区偷东西,死了却要我们赔偿,太冤了!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但5月25日,包钢已支付了赔付款。煤场惊现女尸从去年案件发生到今年3月15日终审判决,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月23日,包头市公安机关接到

拿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包钢公司觉得冤。“她来我们作业区偷东西,死了却要我们赔偿,太冤了!”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但5月25日,包钢已支付了赔付款。

  煤场惊现女尸

  从去年案件发生到今年3月15日终审判决,此案历时1年多。

  2009年1月23日,包头市公安机关接到包钢公司报案,称在该公司煤场煤堆上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死者为吴某,58岁,因被大质量钝物刮蹭碾压造成大出血死亡。死者吴某在包钢公司附近租住。1月11日晚24时左右,她手拿一条空编织袋从家出来,说去包钢公司煤场“弄”点煤,之后失踪。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为:吴某为“弄”煤进入煤场,被进行生产作业的大型机械设备刮蹭碾压致死。包钢公司人员解释说,“弄”煤就是去煤场偷煤。

  要求赔偿

  37万余元

  尸体被发现后,吴某的亲属和包钢公司打起了官司。吴某的丈夫和一双儿女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办理丧事和追索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37.68万元。

  原告认为,吴某被该公司煤场作业的装载机碾压致死是不争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装载机作业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作业中现场没有安全监管人员。而且,该煤场疏于管理,闲散人员随便可以进入。因煤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才导致了吴某的死亡。

  包钢公司认为,从吴某失踪到发现她的尸体间隔12天,公安机关并没有出具吴某死亡的具体地点、时间,煤场只是发现尸体的地点,不排除吴某死亡后移尸煤场的可能。而且,吴某去“弄”煤进入煤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司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也无法预见。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赔偿17万余元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吴某是在煤场被生产作业的大型机械设备刮蹭碾压致死,故对于被告包钢公司认为吴某死亡后移尸煤场的理由不予支持。包钢公司在进行生产作业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吴某死亡,因此包钢公司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吴某是未经许可进入煤场的,违反了包钢公司的内部规定,但是也不应当以生命的代价来承担责任。由于吴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进入煤场作业区的危险性,因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包钢公司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吴某虽然是农村人口,但并不依赖农村集体生活,结合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吴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法院判决,由包钢公司赔偿原告吴某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存尸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25万元。

  二审改判赔偿13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吴某的亲属同意一审判决,而被告包钢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此案的事实与一审审理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认为,吴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该生产作业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且应该知道进入煤场作业区的危险性,因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包钢公司在生产作业区作业,对于吴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但工作人员对周围环境还是观察不够,对此,该公司虽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仍应承担补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包钢公司应该给吴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今年3月1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包钢公司一次性补偿吴某家属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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