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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

2012-1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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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一起交通事故,原告提出在受伤的100天内,被告应补偿误工费(因为原告已经退休,退休后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且家里也经营小生意,但无法提供每月相对收入,所以要求被告按当地司法提供的

问:

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

【】一起交通事故,原告提出在受伤的100天内,被告应补偿误工费(因为原告已经退休,退休后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且家里也经营小生意,但无法提供每月相对收入,所以要求被告按当地司法提供的误工费标准给予100天误工赔偿),其中原告在医院住院50天后,因费用问题提前出院在家中休养,出院时照CT检查腰部二椎骨折未愈合,医生建议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50天。(被告而后提出,根据劳动法原告已经退休不应该享有误工赔偿)。原告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交通部门的临时审判庭法官在调解中说:“护理费和营养费应该只负责住院期间的50天的,出院后的50天不予给予。”(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关于复查费。在这个问题上,因为原告并非好转后出院的,所以在家中休养达百日后必然去医院复查,医生在出院小结中也写到建议复查,但被告坚持出院后的复查费不给予赔偿。(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因为此事故牵扯到的金额并不大,原告也咨询过相熟的律师,建议不请律师,所以原告并未请律师,一些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也是在网上和法律书上查到的,非常不足,希望广大律师给予指教,谢谢! 【】被告是在醉酒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在原告家门口将其撞伤,且在原告住院后只支付了4000元,而后一直未出现直到法院传唤。 【】原告已掌握事故认定书及医院相关费用发票

本网站答疑: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2000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可否主张护理费?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page]

  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中需要护理的时间,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北京地区一般是2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所以复查费用法院应该支持。

  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起诉。

另外如果腰椎骨折不愈合且导致腰部活动受限在25%以上将构成十级伤残。可以行伤残鉴定后向对方主张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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