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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喷嚏引发交通事故 代价为42万

2012-1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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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新浙江网8月2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隆轩)一个喷嚏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诉至法院求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向原告刘某支付339875元,加上公交公司以前支付的医疗费用83865元,刘某共获得423740元赔偿。目

中新浙江网8月2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隆轩)一个喷嚏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诉至法院求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向原告刘某支付339875元,加上公交公司以前支付的医疗费用83865元,刘某共获得423740元赔偿。目前该案所有款项已履行完毕。

2007年12月30日下午,刘某驾驶微型轿车途径灵昆西路民宅路段时,对面驶来一辆大公交车,双方都减缓了速度,车距越来越近。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突然发生,公交车突然方向打偏,与刘某轿车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双方车辆也有损害。

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但事故原因却让人意外,原来是公交车驾驶员范某当时突然打了喷嚏,导致方向盘失控引发事故。交警认定范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当日,刘某即被送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疗,总计发生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87607元,其中刘某支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3462元,公交公司支付部分门诊及全部住院医疗费用83865元。经保险公司定损,刘某所有的微型轿车维修费为13865元。

2010年1月,刘某将公交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承担因其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446964.83元。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刘某为七级、九级、十张、十级、十级伤残,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分别拟为八个月、五个月和二个月。被告公交公司支出鉴定费4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原告系赔偿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220000元,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19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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