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王女士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2004年1月12日,经王女士许可,辛某驾驶车辆外出时发生车辆事故,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余元。但2004年5月9日王女士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王女士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其理赔。
法院审理查明了这期保险索赔案的事实,认为:王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合同加以规定并应得到认真履行。保险条款的第五条明确规定,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驾驶王女士车辆的辛某在2004年1月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审验合格期至2003年12月,应当认定,辛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车。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