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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C照驾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主张不成立

2012-12-2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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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侯某要求华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理赔的诉讼请求。原告侯某于2005年12月24日和华安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摩托车保险合同一份,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于该公司,保期一年,第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侯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理赔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某于2005年12月24日和某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摩托车保险合同一份,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于该公司,保期一年,第三人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2006年7月16日,侯某驾驶投保的方向盘式正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刮擦受伤后死亡。事故经杭州市余杭区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事故处理完毕,侯某想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就拿了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索赔4万元保险款(扣除免赔率20%),但没想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拒赔说明认为:原告的驾驶证为C证,肇事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驾驶证C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而原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是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2007年8月,侯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持驾驶证准驾车型(C),有效期2003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6日,按驾驶证背面“准驾车型代号规定”中C: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和G,而自己驾驶的也正是方向盘式的三轮摩托车,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支付保险赔款4万元。经审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原告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小型汽车,不包括摩托车,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驶的是摩托车,所以公司拒赔。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某公司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根据本案原告的驾驶证所附“准驾车型代号规定”中C: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和G。原告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类,摩托车也在机动车范围内。原告驾驶的车辆与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一致的。被告关于原告驾驶的车辆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按合同支付原告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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