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民事诉状(左胫骨骨折)

2012-12-26 15: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常州交通事故民事诉状(左胫骨骨折)原告:王××女汉族2001年9月7日生常州市人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法定代理人: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9年6月2日生常州市人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一):余

      常州交通事故民事诉状(左胫骨骨折)

      

      
    原告:王×× 女 汉族 2001年9月7日生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法定代理人:徐××(系原告母亲) 女 汉族 1979年6月2日生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被告(一):余×× 男 汉族 1977年7月8日生 浙江台州人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

      现住址:武进××南路××号 电话:

      被告(二):汪×× 男 汉族 成年人 江西省景德镇人

      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区××村

      被告(三):王××(系原告的父亲) 男 汉族 1977年10月13日生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兰陵路60—1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急救费260元、医疗费26459.94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以上合计28439.94元。
    其他费用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待伤残级别确定后再予以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12日,被告(一)驾驶赣H7××号(登记车主为被告二)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232线塘桥高架桥南300米处交叉口时,与被告(三)持证驾驶的苏DEX××号二轮摩托车(车上坐徐××、原告)由东向西过路口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徐××、王××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之后果。

      该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余××(被告一)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被告三)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徐××、王××(原告)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原告受伤后,于同日即2008年1月12日就诊于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医院,后因伤情需要于2008年1月30日转院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8年2月10日出院。后因原告需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取外固定支架手术,于2008年5月5日就诊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施行该手术,于2008年5月14日出院。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507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