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李某、王某二人作为搭档,共同承包北京某客运公司的出租车。二人为双班司机,每天下午5点李某将该出租车交给王某运营,月承包金即“份钱”为7100元,由李某、王某各负担50%。
2009年10月15日18时,王某驾驶车该出租车行驶至大兴区芦花路时,与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王某将该出租车送去修理厂修理,该车于2009年10月31日修理完毕出厂。
李某其依据运营合同,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因出租车受损修理而耽误的承包金及误工费。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车虽然发生在王某夜班运营期间,但该出租车修理期间,李某无法运营该车辆,但在此期间,李某正常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了“份钱”。法院根据该车修理的时间,综合认定李某误工天数为六天,结合其所负担的承包金,确认其承包金损失为710元;而李某主张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该标准超出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李某并没有提交完税证明,故法院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标准计算确定其误工损失为552元。
大兴法院判决后,李某、刘某表示认可该结果,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