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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之定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24 17:17
导读: 四川高院判决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裁判要旨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观心态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

  裁判要旨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观心态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孙某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7日下午,孙某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之后折返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某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某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分别与3辆车发生碰撞或擦剐,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某抓获。经鉴定,孙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裁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孙某委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亦全力筹款,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出具谅解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在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基于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和赔偿受害人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衡量,孙某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高院判决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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