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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试车酿事故 肇事者与车主共担责

2012-12-2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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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何某残疾赔偿金24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40元;被告何某某对此赔偿款负连带责任。何某某与周某均是云南省富宁县皈朝镇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何某残疾赔偿金24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40元;被告何某某对此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何某某与周某均是云南省富宁县皈朝镇村民,2009年3月19日,何、周两人到那坡县县城办事,当天周得知何某出售一辆两轮摩托车的消息,晚八时许,周某约见了何某,双方进行协商后,周某提出试车的要求。为实现交易目的,何某不假思索,将车钥匙交给周某。周某驾车从长乐街始出,当行驶至南街旧团部路段时,由于周某技术生疏,缺乏交通知识,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逆向行驶,将在路边行走的何某撞倒,致使何某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达十级伤残。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被告周某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何某某是该事故的摩托车车主,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技能和资格的周某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间接作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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