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晚,长春市警方确定肇事车是套牌车。次日中午,肇事林肯车在长春市绿园区“五环家园”小区被群众发现。
本报讯 昨日8时40分,引起广泛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陈某当庭宣判肇事司机付某一审死刑。付某当庭提出上诉。
付某被诉故意杀人
8时40分。长春市中院10号审判厅,坐满200余名群众。随着“咣当”的脚镣声,穿着囚服的付某被带上审判席,和他一起受审的还有涉嫌窝藏罪的女友王硕。
公诉人称,付某本人及其同在车上的大妹妹付立娟向公安机关供认,他们在逃跑时,明知车底下有人,之所以继续加速逃跑,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法医的鉴定结论分析,小女孩是被拖死的。另外,根据交警的现场勘查结论,3处事故现场都表明,肇事司机存在主观故意;并在逃跑途中,付曾下车检查车底,看车下是否有人。公诉人称,所有证据都表明,付某犯有间接故意杀人罪。
付某当庭翻供
公诉人发言过后,他当庭翻供,称他不知道逃跑时车下拖有小孩,中途也没有特意停车往车底下看小孩还在不在。付的妹妹付立娟也跟辩护律师称,她从来没有说过“人还在车底下”这句话。
“那你为什么签字?”“公安机关写的字太草了,看不清”。对于付某的回答,公诉人当场驳回:“笔录在这,字迹非常清晰,白纸黑字”。
审判长当庭宣布播放公安机关讯问付某时的几次视听资料,这些音像显示,付某在自己接受第三次讯问时,承认了知道车底下拖着小孩,还加速逃跑,并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会造成小孩死亡。庭审时付某这样解释道:“我妹妹、父亲都在场,我不想连累他们,他们(警察)想要啥结果,我就都说啥了,那都不是实话”。
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付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是否清楚车底有人成了焦点问题。为此,公诉人与付某及其辩护律师展开激烈辩论。付某的辩护律师称,付在逃逸过程中,由于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再加上付对白色林肯轿车并不十分了解,且车底下挂人属极少见的事情,是突发意外事件,正常的思维尚且不能判定,更何况只想逃跑的被告人。由此,从付某的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及逃跑时的心态上断定,不能支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审判长陈某针对付某的翻供问到: “逃跑时,你能不能确定小女孩在车底下?”付某肯定地回答说:“不能”。“那你能不能确定小女孩撞倒后留在现场?”付某一时语塞。陈某称,法庭认为:被告人付某驾车将被害人肖某撞倒后,被害人肖某被卷入车底,并看见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而不采取措施,还驾车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拖出2300余米后,致被害人肖某开放性-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付某的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付某最后陈述露悔意
付某最后陈述时说了这样几句话:“经过在看守所一个月的反省,我自己感到后悔、痛苦,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民事赔偿;如果有可能,我愿意用我的命换小女孩的命,但这些现在已经不能用语言来弥补了。”
付某女友王硕在最后陈述时说,她现在感到后悔,因为自己的年轻和无知酿下苦果,她希望法庭考虑到她还是学生,给予其宽大处理。
肇事者当庭被判死刑
13时7分许,休庭合议结束后,审理工作再次开始。最后审判长陈某宣判:2005年2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驾驶套用牌号为黑R- 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送其妹付丽娟回九台市,在长春开关厂附近将行人肖某(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撞倒。法院认为,付某驾车撞倒肖某后将其卷入车底,并在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时不采取措施,还加速行驶将肖某拖出2300余米,致肖某开放性-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死亡。虽然付某当庭否认有主观故意,但其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某当庭提出上诉。法院认为,王硕明知付某驾车致他人死亡,还多次与付接触并资助其2300元,为付买火车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案发后,王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4.8万民事赔偿获法院支持
在昨日庭审中,死者家属肖某成提出了148642.52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有关人员还告诉记者,肖家还要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