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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自首情节仍受争议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09 11:17
导读: 如果一名司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且在第一时间报警,决定他命运的,有可能不是法律,而是他所在的省份。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判决,关于交通肇事罪后主动报警到底算不算自首,仍存争议。事故若发生在北京市延庆县,那么他将被认定为自首,获得宽大处

  如果一名司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且在第一时间报警,决定他命运的,有可能不是法律,而是他所在的省份。

  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判决,关于交通肇事罪后主动报警到底算不算自首,仍存争议。

  事故若发生在北京市延庆县,那么他将被认定为自首,获得宽大处理;而如果这名司机不走运,开着汽车在浙江省境内肇了事,那么,他的报警只能算履行配合警方的义务,而不能减轻法律责任。

  同样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不同地方的法院,适用起来为何如此大相径庭?

  浙江高院新“司法解释”惹争议

  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一石激起千层浪。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和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且以负面评价为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某的意见代表了一方观点。他认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履行报警义务不能排斥自首规定的适用;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更有学者称,浙江省高院作为一家省级审判机关,没有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向浙江省内法院下发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

  而处在风口浪尖上的浙江省高院,也对此作出了回应。《意见》起草者之一、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丁某在接受“浙江在线”采访时说,交通肇事案件自首问题十分复杂,以前少数十分恶劣的交通肇事案,比如醉酒后致死二人,属“情节恶劣”,依法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打电话报案了,法院就认定自首,从而减轻处罚,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适用了缓刑。

  丁某说。“这种情况要纠正,高院有责任更有必要在浙江省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供全省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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