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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肇事逃逸,相碰出租车先行赔付

2012-12-2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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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普陀区法院对一起三轮车与出租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上乘客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于三轮车车主事后逃逸,出租车虽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根据人身损害案件中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

    日前,普陀区法院对一起三轮车与出租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上乘客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于三轮车车主事后逃逸,出租车虽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根据人身损害案件中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法官告知出租车公司,今后可通过其他途径向逃逸方追偿已代为履行的部分。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8日中午,周先生在路边招了一辆三轮车回家,当行至白丽路口时,被银杏路上驶来的一辆出租车拦腰猛地一撞,周先生被撞翻在地,出租车司机薛师傅立即停车报警,一旁的三轮车夫趁机溜走了。后经公安部门认定,薛师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三轮车夫承担主要责任。周先生右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周先生把薛师傅、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万多元。在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认为他们承担次要责任,只愿意赔偿30%。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薛师傅及三轮车司机共同侵权造成周先生受伤,因此双方应对周先生的损失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现在三轮车车主逃逸,所以出租车公司除应承担次责的赔偿部分外,还应承担三轮车的连带赔偿责任。后一部分出租车公司今后可以向逃逸方追偿。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周先生受伤后各项费用共计7.8万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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