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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刮倒行人被拖拉百米 司机逃逸构成故意杀人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10 10:30
导读: 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欲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却将挂在车前的被害人拖擦挤压致死,酿出故意杀人悲剧。这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6万元。现年23岁的

  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欲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却将挂在车前的被害人拖擦挤压致死,酿出故意杀人悲剧。这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6万元。

  现年23岁的被告人肖某,系安徽界首市大黄镇农民。2007年5月30日晚9时许,肖某酒后在界首城内无证驾驶他人的面包车,送当晚一同喝酒的朋友返家。当其行至城区一路口时,由于回头询问车内一位朋友从哪下车,未注意到前方行人,将迎面而来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撞倒在地,并从杨某倒地的自行车上碾过。

  此时本应停车查看的肖某为逃避责任,在先踩刹车后随即又加大油门行驶逃逸。由于被害人杨某及自行车被挂在车前,肖某感觉加速时车跑不动的情况下,应当明知杨某被车刮住并被拖拉,但其仍继续加大油门逃逸。致使杨某在车下被拖拉一百多米,后在拐弯处将杨某甩下。肖某随后将车隐匿。路上行人报警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于次日上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被碰撞、拖擦、挤压后,导致骨折、-脑挫伤、血气胸等伤死亡。案发后,肖某逃跑。后于同年6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不顾被害人死活继续前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遂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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