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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逃离现场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

2012-12-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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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报告,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报告,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提供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驾驶员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逃逸人员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前往办理移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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