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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车离开现场也可构成逃逸

2012-12-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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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严某某一家七口(交通事故死者的亲属),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农民。被告李某某,男,住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石根村委会早禾田自然村,个体运输司机。二、案件基本情况2001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李某某驾驶粤Q/X08号大货车运载石灰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严某某一家七口(交通事故死者的亲属),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住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石根村委会早禾田自然村,个体运输司机。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李某某驾驶粤Q/X08号大货车运载石灰粒,在S113线由阳春市往新兴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阳春市合水营讯村委会凤凰村路口处,与严某勇驾驶的粤Q/6B1号摩托车(乘搭胞兄严某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某友和严某勇兄弟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于当天清晨6时30分在新兴县城路段被阳春市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抓获。经阳春市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现场遗留有大量的石灰粒、肇事大货车脱落的左尾灯总成和青漆,而被查获的粤Q/X08号大货车左后挡泥板上沾附有从死者摩托车分离的碎片,所有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阳春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驾车肇事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两死者无责任。李某某不服,经阳江市交警支队重新认定,阳江市交警支队维持了阳春市交警大队的原有认定结论。因李某某涉嫌犯罪,阳春市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因案发于寒冷的深夜,没有佐证材料,公安部门未能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审判

      原告就有关民事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某则辩解其并不是肇事逃逸,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构成逃逸必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由于恐惧心理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而其一路上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还在距离现场不够5公理的地方停车吃夜宵,在新兴县城路段停车睡觉等待收货老板,直到第二天早上被交警找到才被告知此事,自己没有逃逸的故意,交警以肇事逃逸为由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庭将本案交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分清事故的实际责任或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阳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应知道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按其辩称的实际不知道,也构成过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李某某要求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李某某在10日内向原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共2173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75元。

      四、评析

      (一)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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