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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哪些

2017-09-2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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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害怕或是意欲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如在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上,对逃逸会有特定的要求。

  交通事故逃逸的,将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是其他更加不利的后果,逃逸的不利后果包括:

  1、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情节的,逃逸的当事人将被认为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只是减轻该逃逸者责任(比不逃逸承担更多)。

  2、吊销驾驶证

  《交通安全法》101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将有两个不利后果: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使自身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降低

  在交通肇事中,尽管事故只致1人以上重伤,但如果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且其被认定负事故全部或是主要责任,那么对于逃逸者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增加量刑

  我国《刑法》133条,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在一般交通肇事罪量刑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提升一个量刑幅度,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种种,就是交通事故后逃逸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要赶紧报警并积极处理现场,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不可直接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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