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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肇事逃逸赔偿案例

2012-12-2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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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投保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格式合同中,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这样的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明确否定该免责

  投保车辆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原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格式合同中,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这样的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明确否定该免责条款的效力。

  2007年1月10日日,案外人(受害人)李某在西二条路行走时,被后面同向行驶的夏利出租车撞伤,原告雇佣的出租司机赵某驾车逃离现场。原告(车主)得知后,主动报案并把车送到指定的停车场。原告在向受害人依法赔偿后,因该车已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出据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其理由是: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不属保险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上合同的免责条款处没有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对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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