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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引发交通肇事赔偿案

2012-12-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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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6年10月11日18时30分左右,小胡骑着人力三轮车往家赶。当他走到荣成市成山镇二村美星餐厅门口时,前面停放的一辆面包车挡住了他的视线。按道理,小胡的三轮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是这辆碍眼的面包车占据了他的正道,无奈,小胡只好掉转车头将他的三

  [案情]

  2006年10月11日18时30分左右,小胡骑着人力三轮车往家赶。当他走到荣成市成山镇二村美星餐厅门口时,前面停放的一辆面包车挡住了他的视线。

  按道理,小胡的三轮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是这辆“碍眼”的面包车占据了他的“正道”,无奈,小胡只好掉转车头将他的三轮车骑上慢车道。刚转到慢车道,后面一辆摩托车就顶了上来,两车追尾,小胡被撞倒在地。摩托车主走了,躺在地上的小胡还没站起来,又一辆白色货车从小胡身上碾过去(车主逃逸,案件正在侦查中)。

  几分钟内经历了两起车祸,小胡没有再站起来,而路边停放的面包车主对这起事故却毫不知情。

  事故发生后,荣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这起特殊的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摩托车主大勇负事故主要责任,“碍眼”的面包车主老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有了这样的事故认定,失去儿子的胡妈妈在讨说法时有了底气,她决定将认定书上的这两个肇事者告上法庭。

  胡妈妈在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8600元、丧葬费776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66元。

  接到起诉书的面包车主老马感到冤枉。他认为自己只是驾车带朋友去饭店吃饭,将车停放在路边后就进屋吃饭了,没有招谁惹谁,怎么就成了肇事者呢?他更不明白,没有在现场的他怎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和他同样感觉荒唐的是摩托车主大勇,他这样陈述当天的事情:那天我骑摩托车与小胡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小胡就摔在靠近公路中间黄线的北边,我的摩托车链子也摔掉了,我起来就问他伤势如何,他说没事,我就把车链子安装好,骑摩托车走了。他的死我不清楚,我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胡妈妈不知道他们的辩解孰是孰非,但她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第一起事故中,摩托车主大勇承担主要责任,面包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儿子小胡不承担责任。第二起事故逃逸的白色小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儿子小胡也不承担责任。

  [审理]

  2007年2月,荣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每个人都应当做到的。被告大勇无证驾驶挪用牌照的摩托车,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肇事逃逸,是造成小胡被逃逸的白色货车碾压致死的主要原因。被告老马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小胡进入慢车道内行驶,是造成小胡被逃逸的白色货车碾压致死的次要原因。故被告大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被告老马承担30%的责任。

  白色货车逃逸,现正在侦查中,故两名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待白色货车查找到后,两名被告可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

  原告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78600元、丧葬费77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19866元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准许。

  被告大勇辩称,将小胡撞到公路上后,他曾停车扶过小胡,听小胡说没有事才走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认定。被告老马以发生事故时不在场而推脱责任,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终,荣成法院判决:摩托车主大勇赔偿原告各种损失77861元,面包车车主老马赔偿原告33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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