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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颠簸老太摔倒致9级伤残客运公司赔偿13万余元

2012-12-2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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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庆假日,周老太乘坐大巴去浙江旅游,因路面不平致车厢颠簸,周老太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驾驶员所在的上海新大都东黎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和律师费计13万余
国庆假日,周老太乘坐大巴去浙江旅游,因路面不平致车厢颠簸,周老太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驾驶员所在的上海新大都东黎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和律师费计1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10月3日国庆长假期间,年逾60的周老太去浙江旅游。她乘坐的大客车由东黎公司提供。当驾驶员行驶至中山北路、武宁路路口时,因路面不平、车辆发生严重颠簸,周老太不慎摔倒受伤。经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致周老太第12胸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等。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老太将东黎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医疗费各类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东黎公司虽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对鉴定报告等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周老太的病历,其腰部原来有老伤,诊断结论是压缩性骨折,该伤情不可能构成九级伤残。另外,双方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没有必有聘请律师。故对律师费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东黎公司作为车辆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驾驶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未尽谨慎的观察义务,在遇路面不平的交通环境时,未及时采取减速、制动等合理措施,造成周老太身体受伤,对此,东黎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查,有关鉴定部门对周老太的伤情等所作的鉴定客观公正,程序合法,予以确认。另外,周老太因本起事故受伤达到残疾九级程度,无论在精神及肉体上均遭受相当的痛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目前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东黎公司为经营性企业及事发后对周老太受伤所采取的关切态度等因素,周老太诉请1万元精神抚慰金,较为合理,亦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和律师费,系周老太为确定伤情及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损失,东黎公司也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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