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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肇事赔偿程序

2018-07-0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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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那么交通肇事赔偿的程序是这样的呢?交通肇事赔偿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是由找法小编为您整理,感谢您的阅读。

​  最新交通肇事赔偿程序为:

  一、交通肇事赔偿程序

  (一)第一步 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二)第二步 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第三步 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第四步 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五)第五步 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1、写好起诉状,先立案,等待开庭,等待下判决,最后申请执行。

  2、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看看够不够伤残,够的话可获得伤残赔偿金。如需后续治疗,应做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指南

  1、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在法院必须要有驾驶员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外省市的很难通过其他途径调取)、驾驶证的复印件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2、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1)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 鉴定时机: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伤残。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鉴定材料的确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4、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应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若是车内受伤(如因公交车或者客运车辆车内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此也不按交通事故赔偿,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标准进行鉴定,该鉴定标准适用情况比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低,同等情况下,交通事故只能评定十级,按该工伤标准可评定九级伤残。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5、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我们可知,交通肇事赔偿程序为:报赔--核定--赔付全部损失--赔付部分损失--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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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 一、北京市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9073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262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1986.00 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41.00 元/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 48444 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 均工资数据为 2010 年标准,2011 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 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930.26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838.49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523.73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82.21 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 27357 元/年(2010 年适用标准) 。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 用上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566 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825 元; 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22 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310 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5 元(2010 年适用标准)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 用上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 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 年江苏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现将 2010 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 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357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 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 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0 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1923.5 元,在 2011 年平均 工资等标准未公布前可适用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 时更新。 五、山东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发布 《2010 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 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9946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118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90 元; 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807 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3691 元; 六、陕西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调查总队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公布的陕西省国 民经济统计公报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统计(2010 年适用标准为 30293 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95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813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05 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794 元 七、上海市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 年上海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上海市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下: 1、 2、 3、 4、 5、 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1838 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746 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3200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0225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2789 元(2010 年适用标准) 。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 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八、西藏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0】236 号 关于二 0 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 治区统计局 《二 0 一 0 年统计年鉴》 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 同时, 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 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 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现将有 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9034 元 13544 元 2451 元 3532 元 每人每天 50 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 30 元 每人每天 150 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 年) (一)消费性支出: (二)最低收入户: (三)贫困户: (四)低收入户: (五)中等偏下户: (六)中等收入户: (七)中等偏上户: (八)高收入户: (九)最高收入户: 总平均 9034 元 3745 元 3171 元 5304 元 6885 元 9002 元 11918 元 13748 元 17970 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 年)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34170 元 46072 元 30477 元 41607 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五)建筑业: 18059 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6589 元 60206 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34198 元 27359 元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156 元 40705 元 33063 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5590 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925 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业: 54840 元 49947 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8430 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 十、职工平均工资: 52931 元 55215 元 50272 元 本标准参考数据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河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 16263.4 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 5958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318.3 元; 4、 5、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845 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 元(2010 年标准)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青海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青海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青海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54.99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13.79 元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862.68 元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858.50 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3561 元(2010 年标准)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一、新疆自治区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的数据,新疆自治区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644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197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43 元 4、 5、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458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5748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二、浙江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 2010 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浙江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03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58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390 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7395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三、黑龙江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56.5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3.9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210.7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391.2 元 1、 2、 3、 4、 5、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6535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四、吉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吉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吉林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5411.47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1679.04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6237.44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147.36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6230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五、辽宁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辽宁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713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08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 元(2010 年标准)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 元(2010 年标准)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104 元(2010 年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 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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