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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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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3:12
导读: 2004年7月9日上午12时许,原告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红旗路小学门口时,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两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原告受伤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交通事故全部
2004年7月9日上午12时许,原告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红旗路小学门口时,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两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原告受伤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肇事摩托车车主为孔某某,他在交通事故当日上午8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后就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原告何某某头部严重受伤,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8,442.40元。原告在找不到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孔某某承担他的医疗费。孔某某认为偷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应由自己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受损害是交通肇事所致,由于肇事者逃逸,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所受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摩托车所有人孔某某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支配,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判决依法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驾驶员的责任,如在下车时拉下手制动,关好车门,拔下钥匙,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车辆所有人为了防盗花费过量的成本,毕竟被盗与否是十分不确定的事件,为预防此不可测事件花费过量的费用,过度谨慎,往往是徒劳无益的,是一种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
  因此,只要所有人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注意义务,就应认为其对车辆被盗的意外事件没有责任。车辆被盗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有效控制,这时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再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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