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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逃逸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23 11:14
导读: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逃逸案本报记者:邢玉樱案情简介:2009年3月27日9时30分左右,李心驾驶骄车沿东风路向西行至恒祥大街交叉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王宗撞例。李心将王宗送到医院,并交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两个月之久。王宗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公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7日9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骄车沿东风路向西行至恒祥大街交叉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例。李某将王某送到医院,并交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两个月之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是否构成逃跑以及如何量刑。

  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行为构成逃逸

  首先,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毫无异议。其次,其是否构成逃逸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里所指的“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能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本案中,李某供述自己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因见伤者严重,担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逃跑,在主观上其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逃跑近两个月的时间,即符合逃逸的客观要件,又进一步印证了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在肇事后未逃离现场,且积极主动救治伤者,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2.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适当

  该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虽然本案无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但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送受害人去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400元,在整个施救过程中比较积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较多。因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既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依法惩处,又适当照顾了被告人、受害人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温馨提示:

  目前车辆日益增多,而道路设施发展滞后,可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肇事者和受害人都会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希望大家平时一定自觉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愿大家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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