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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年后受害人不明原因死亡 肇事者仍赔偿

2012-12-2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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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中受伤骨折,辗转治疗一年后突然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例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仍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007年4月8日,原告家属朱某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彭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朱某

      交通事故中受伤骨折,辗转治疗一年后突然死亡,交通事故肇事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例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仍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7年4月8日,原告家属朱某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彭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过错责任。肇事车系彭某雇主孙某的朋友徐某所有。

      经医生诊断,朱某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基底骨折。朱某先后三次因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术后伴感染分别在富阳中医骨病医院、上海市徐汇区枫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2008年7月5日,朱某突然高热、昏迷,入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彭某的雇主孙某、车主徐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治疗期间的损失和死亡后的损失,共计36万余元。庭审中,孙某、徐某对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就朱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疑问。保险公司则辩称,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其一年后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至朱某死亡时间相隔一年余。期间,朱某曾到多家医院诊治,尽管其死亡后未作尸体解剖,死因难以确认,但结合朱某的病历资料记载及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专家会诊认为,朱某的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故对朱某死亡后的损失酌情认定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物质损失56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雇主孙某转承雇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物质损失65190.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车主徐某对孙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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