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轿车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成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上午10时,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碰伤。经事故科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所驾驶车辆于2007年6月27日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为王某。被告王某申请追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在驾驶车辆途中将原告碰伤,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河南分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某保险河南分公司应依法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3月31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公司直接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7年7月12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碰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共计606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