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骑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穿过机动车道时也未下车推行,一场重大车祸导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妻子身亡。对此,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丈夫移送给当地检察机关起诉。昨天,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俞某宣布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去年9月1日,童某骑着二轮摩托车从永康市区方向驶往该市唐先镇方向。当天下午5时5分许,途经大永线派溪吕村附近地段时,童某与俞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施秀茶受重伤。经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施秀茶于当年9月2日死亡。经永康市交警部门认定:俞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的违法行为起较小作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施秀茶系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不负该事故责任。2006年10月21日,俞某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死者为犯罪嫌疑人俞某的妻子,且俞某有自首情节,与童某的民事纠纷也已兑现赔偿。因此,该市检察院对俞某采取了不起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