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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举报交通违法,照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2019-10-3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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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公安部新规定,市民拍照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可以直接当成证据的,并且经查证属实的,警方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现金奖励。

  其实,在此之前很多城市就已经开始实行,拍照举报交通违法,有奖举报的政策。小编觉得这个举措很大程度可以减少交通违章行为,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实施过程也出现了弊端。

  举报人随便报告,有些人在报告成功后尝到甜头,得到经济回报。他们觉得这样赚钱既快又容易。专门找非法车辆拍照和报告,然后逐渐发展成一个行业。

  据交警同志说,这个行业只需要每天花两个小时拍照上传。一个月的收入可以超过一万。因此交警部门在实施有奖举报的举措,同时还需要出台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奖励可以是抵扣之前自己车辆违章的处罚,或者采取举报次数限制等举措。

  拍照直接作为证据,那么是否是符合证据的规则呢?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如何,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照片作为处罚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一般认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

  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手段合法,即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二是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违章照片”的合法性是判断其能否定案依据的核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表明,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并非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了。

  由此可见,拍照作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有法可依的。照片作为电子证据,当然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符合“三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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