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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1死1伤 肇事车主自首赔偿获缓刑

2015-01-0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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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驾驶员都应遵守的准则。然而,营山县双流镇某男子却不当回事,饮酒后驾驶越野车上路,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事发后,肇事司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驾驶员都应遵守的准则。然而,营山县双流镇某男子却不当回事,饮酒后驾驶越野车上路,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事发后,肇事司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2014年12月2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唐某某今年46岁,系营山县双流镇AA村农民。2014年10月1日,唐某某在双流镇街道饮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向双流镇BB村方向行驶,当行至该村10组公路地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蒋某某和搭车人刘某倒地受伤,血流不止。眼见撞下大祸,唐某某赶紧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蒋某某因严重­脑损伤伴急性失血性休克,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唐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接受讯问。经检验,唐某某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68.8mg/100ml,属酒后驾车。交警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2日,唐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11月13日由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案发后,唐某某与死者蒋某某的亲属及伤者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

  2014年12月23日,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与死者亲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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