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通讯员 赵亮 记者 李彪) 与朋友聚餐畅谈,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朋友3死1伤,自己身体也多处受伤。11月2日,勉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刘某有期徒刑4年。
去年9月22日晚,刘某驾驶小轿车从勉县县城载乘吴某、蒋某等4人到汉中桥头广场一起喝酒,并于当晚沿108国道返回勉县。次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并超速行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撞在树上,致使车内后排乘坐的吴某等3人死亡,刘某及乘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蒋某身体多处受伤。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驾驶人刘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刘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