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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致交通事故 还殴打执法交警致其轻微伤

2015-08-0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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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情形亦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男子刘望(化名)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还暴力抗法,殴打交警头部致其轻微伤。昨日,记者从芦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男子因犯妨害公务罪及危险驾驶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1月6日下午2点多钟,刘望(化名)驾驶轿车沿芦淞区湘大路往唐人神方向行驶至南环线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左某某及协警刘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刘望一身酒气,殴打左某某头部,致现场混乱,交通拥堵。

  随后,刘望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带至芦淞区交警大队进行处理。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左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望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5.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个月,受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望进行了审理,刘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望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而在法庭上,刘望的辩护人提出刘望是在醉酒状态下妨害公务,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实,刘望确在醉酒状态下妨害公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情形亦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刘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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