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受朋友要求帮其姐姐修下水道,酒后齐某骑摩托车肇事身亡。
昨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齐某朋友及朋友姐姐等3人,因没有劝阻齐某酒驾,被判补偿齐某妻子相应损失。
2013年5月,董某求助齐某和史某为其姐姐王女士修理下水道,约定每人劳务费200元。当天,王女士留齐某、董某、史某在家吃晚饭,3人均喝了酒。饭后,齐某骑摩托车先离开。20时左右,在于洪区沈于线,齐某追撞上一辆停在路边检查的货车尾部,当场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齐某负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齐某血酒精为128mg/100ml;尿酒精为215mg/100ml。
齐某的妻子将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货车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赔偿22万余元。之后,齐某妻子又将董某、史某以及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万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齐某、董某、史某为王女士修理下水道,王女士支付劳务费,3人与王女士构成雇用关系。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饮酒驾驶机动车存在危险性,应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鉴于雇主王女士明知齐某驾驶机动车仍提供酒水用餐,且3被告董某、史某、王女士没有及时阻止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酌定被告王女士补偿齐某妻子1000元,董某、史某各补偿700元。
■法官说法
酒友应及时制止酒驾
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楠表示,齐某的妻子虽然已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获得赔偿,但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价的,不影响其向董某、史某、王女士请求赔偿。
朋友或者邻里一起吃饭、喝酒,无论是“相邀”还是“偶遇”,均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但是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范,酒后不能驾车。酒友应及时制止对方酒后驾车,对别人负责的同时就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