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某某市XX籍男子官某午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YY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5ml/100ml。目前,官某被警方依法处以罚款500元并记12分的处罚。
据某某警方介绍,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当日正在该收费站执勤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整治百日行动,排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员超速、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2点20分,执勤民警王某某、协警林某某在对一辆号牌为鄂AXXXXX的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面色微红,说话有酒气。经询问,驾驶员称其确实喝了点啤酒,自己也有驾驶证。
执勤民警王某某当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5ml/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违法当事人带回大队,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询问笔录记录。经查,该驾驶人官某为团风县团风镇人,准驾车型为C1。
目前,警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并记12分的处罚,驾驶人官某对自己心存侥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懊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