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规则是公安部关于公布《城市交通规则》的命令在1955年8月19日由公安部颁布。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三章 车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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