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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谁担责?

2012-12-2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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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长,一些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给安全出行埋下了隐患。在无证驾驶的处罚中,谁要为无证驾驶承担责任呢?具体来说,首先,无证驾驶人要担责;其次,保险公司在...

  随着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长,一些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给安全出行埋下了隐患。在无证驾驶的处罚中,谁要为无证驾驶承担责任呢?具体来说,首先,无证驾驶人要担责;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还有,借车给无证人或以自己名义替无证人租车都可能要担责。

  无证驾驶电瓶车 出事故责任自担

  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由全椒县六镇镇街道往东行驶,将步行的吴某撞倒,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的电瓶车。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评析: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类的电瓶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须赔

  黄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与驾驶正三轮载货电瓶车的江某相撞,致江某受伤,车辆损坏。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全椒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救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虽然具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案中,被告全椒财保公司对受害人江某进行理赔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无证驾驶责任人黄某追偿。

  借车给无证人员 车主仍要担责任

  汤某从孙某的妻子李某手中借来轿车,李某在出借车辆时没有确认汤某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汤某行驶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汤某系无证驾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车主孙某的妻子借车给无证人驾驶撞死人,除驾驶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孙某也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十多万元。

  评析:“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别人借车出车祸,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视有无过错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时未查证驾驶人是否具有准驾资格,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下班途中无证驾驶 摔伤可获工伤赔偿

  在开发区上班的农民工童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意外摔倒,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同年12月,童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童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科技公司认为,童某系无证驾驶,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起诉。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童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地点也是其回家的必经之路,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童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其行为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排除性规定之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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