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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扣六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2013-01-1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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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闯黄灯记6分的质疑,公安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要求,严查闯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就在社会上讨论改规定合不合理的时候,一些媒体和律师也加入到讨论中。媒体认为,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

  对于“闯黄灯记6分”的质疑,公安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要求,严查闯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就在社会上讨论改规定合不合理的时候,一些媒体和律师也加入到讨论中。

  媒体认为,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部分律师也认为,公安部规章规定闯“黄灯”给予罚款及记6分处罚,实质上是等同于闯“红灯”,显然抵触了上位法,是无效的。

  黄灯当成红灯用涉嫌违法?

  针对网友对于“闯黄灯记6分”的质疑,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处长李勤2日表示,公安部还将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新部令的要求,从严查处闯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闯黄灯的规定涉嫌违法。这一观点一出,立即引来众多网友围观。

  这条微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袁裕来在微博上也表示,公安部规章规定闯“黄灯”给予罚款及记6分处罚,实质上是等同于闯“红灯”,显然抵触了上位法,是无效的。

  随后,记者查阅了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上述法律和条例对于黄灯的规定均没有出现“禁止”的字样,而对于红灯却都使用了“禁止”。因此,有网友质疑,既然这些法和条例中均规定了三种灯的作用和行驶办法,就不能将黄灯等同于红灯。如果等同,不仅黄灯的设置没有了意义,而且还涉嫌违法。[page]

  支持方: 规定与“道交法”不矛盾

  “闯黄灯”规定与“道交法”不矛盾

  3日上午,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闯黄灯”在执行中有很多解释性难题,但还不能说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闯黄灯”没有明显禁止的字样,是给“闯黄灯”扣分违法的规定留下了空间。

  邱宝昌说,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时,应该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冲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违法。公安部制定的处罚办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的部门法规是可以规定处罚办法的,只要和它的上位法不矛盾即可。

  邱宝昌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两个规定与现行的“闯黄灯扣六分”并不矛盾。

  闯黄灯没有等同于闯红灯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部发布的第123号令是这样表述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6分。而闯黄灯是属于这一行为的,按照这一规定,“闯黄灯扣6分”是有依据的。

  张金澎认为,“闯黄灯扣6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不冲突。在实际生活中,过路口本来就应该减速慢行。过路口减速慢行可以减少交通事故。“闯黄灯第一案”上诉人被判败诉,也是依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黄灯时,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越过停止线指的是车身、车头任何一个地方越过停止线即可。这个处罚规定本身没有问题,它的问题在于执行环节。车辆行驶过停止线是一个“瞬间”的事情,对于这个瞬间如何确定,我们存在技术性的难题。

  张金澎不赞成有些网友“把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的说法。他说,对于黄灯的规定是,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的可以行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对于红灯的规定就是禁止通行,怎么能说这两者的规定是一样的呢?[page]

  反对方: 黄灯禁行只能由法律规定

  2011年9月,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管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2012年4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在我国出现第一例黄灯违法上诉事件后,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所教授王成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通行权属于人身权,黄灯禁行,只能由法律规定。

  此外,他认为,黄灯只是警示,表示后面将为红灯,不是禁止通行,只有红灯才是禁止通行。警示性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只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才能处罚。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琳也表示,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能处罚,没有的话,就不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有‘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处罚不合理。”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庞彪律师也认为,法律有提倡性条款,有警示性条款,也有处罚性条款。现在的法律规定,在黄灯的时候,车辆已经通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行走,通常人们认为,没有通过的就得停下。从这一点上理解,作为司机黄灯不可闯,作为执法者对闯黄灯行为不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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