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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详解

2012-12-3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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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记者综合各方信息,就新规中的驾驶员最为关心的记分变化和新...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记者综合各方信息,就“新规”中的驾驶员最为关心的记分变化和新增的记分项变化等进行解读。

  驾车上路“新规”记分变化

  新增14条记分项

  据悉,“新规”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新增的14条记分项主要包括: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记12分;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

  新规对校车的标牌设置、灯光使用、安全设备、停靠地点、安全检查等也增加了记分细则,违规均要记2分。

  4条记分项“6变12”

  据介绍,新规中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有4项。包括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均由原来的记6分提高至12分。其中,机动车不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将成为我市交警部门从严查处、从严记分的重点。

  相关人士举例称,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均属于故意遮挡号牌行为。

  此外,驾驶员最为关注的“闯红灯”违法行为,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取消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改为饮酒后驾车扣12分。除此之外,人行道前,驾驶员如不按规定礼让行人,从原来的记2分提高到记3分。

  开车打电话记分不变

  针对网上流传的开车过程中打电话、吸烟和使用安全带不当等行为将被给予重罚一事,相关人士称,“新规”并未对上述行为单独提出罚则和记分要求,网友的理解是错误的。

  对比新旧规定,在驾驶员开车打电话和使用安全带上都没有变化。按照规定,驾驶员只有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道路上行驶未系安全带才会被记2分,驾驶员在开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机也是一次被记2分。[page]

  驾驶员、副驾驶及后排上的乘客在车中抽烟、打电话、未系安全带都属于不良乘坐习惯,不提倡,但交警部门不会因此对驾驶员进行记分处罚。

  “交通违法记分”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月顶月”计算非“自然年”

  得知新规实施在即,近期,许多有过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在忙着交罚款和“消分”,最直接的原因是“如不抢在年底前清分,明年这些记分将按‘新规’翻倍。”就此,公安交警支队相关人士予以辟谣。

  据了解,在记分周期问题上,很多驾驶员存在理解误区,其中很多人认为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解。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说,一个记分周期的计算方式为“月顶月”。举例说明:如果是3月10日取得驾驶证,那么至明年3月1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一周期内未缴罚款 被扣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多位受访驾驶员认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如记分没满12分,该记分周期结束后,记分将被系统自动清零,而罚款“不着急交”。对此,交警相关人士称,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会自动将该驾驶员记分清零。需要驾驶员注意的是,记分“清零”的前提是“缴清罚款”。如驾驶员尚有罚款没有缴清,记分在下一个周期开始将不予清零,并在下一周期开始后,在原记分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超过12分,驾驶员需参加培训学习。

  记分周期“跨年” 留神“新旧规”记分叠加

  结合新规内容,除去12月领取的驾驶证外,在1月至11月期间领取的驾驶证,都会面临记分周期跨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此期间领证的驾驶员将面临“新旧”两种记分规定。

  交警相关人士称,“新规”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在涉及“记分”规定上,提高部分项分值和增设了一些记分项目,两个规定本身无相悖之处。所以,记分周期跨年的驾驶员需要面对两种记分计算方式。

  领取驾驶证时间是1月至11月、现记分达到6分或6分以上的驾驶员需要特别注意。由于未满一个记分周期,明年1月1日新规实施后,系统将继续以“周期”为单位累积记分。如驾驶员在明年1月发生闯红灯、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违法行为,将按新规一次被记6分。这样一来,该驾驶员的记分将累积达到或超过12分,须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

  按照相关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驾驶证新规明年元旦起实施 跨年度驾考怎么办?

  考试难度提高

  根据新规定,小型汽车场地训练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大中型客货车场地训练考试项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同时,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标杆。

  “倒车入库,要求一气呵成,中途不得停车。”北京市东方时尚驾校校长闫文辉介绍,以往,很多学员循环操作“一起步、二瞄杆、三碎步挪动”,考试合格率保持高水准,现在没有了参照物,合格率至少将下降10%。

  “难度增加了,却换来了学员从学习‘考试技巧’到掌握‘驾驶技术’的转变。”闫文辉说,面对复杂的交通环境,“技巧”可能会在一时之间有点作用,但并不能保证永远奏效,只有扎扎实实的技术,才是安全通行的保障。

  对新手要求更严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建军说,同时,为了让新驾驶人养成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习惯,从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page]

  为此,根据新规定,2013年1月1日以后,除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外,驾驶证升级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实习期一年。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值得提醒的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此外,新规定对“新手”上高速也有特殊要求。比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据统计, 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1187.6万起,占交通违法总量的8.7%,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增加291.3万起,上升32.5%。同时,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

  “闯红灯大量存在,并且因其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的概率高,这说明以往规定的威慑作用还不够强。”刘建军说,对此,新规定将闯红灯的记分分值调整为6分。

  “记分分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形势及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刘建军说,同时,提高一次某些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不意味着加重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提高了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警示的程度,缩短了强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周期,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都有所提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跨年度驾考怎么办?

  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行,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新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

  针对一些群众年底前来不及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驾驶证或驾驶证升级,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驾驶证升级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page]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

  同时,新规定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5次预约限制次数中。新规定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5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此外,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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