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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校车驾驶人须无酒驾记录

2012-12-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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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校车的安全通行关系着车上数十个孩子及其身后家庭的幸福。因此,公安部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中明确了对校车驾驶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的...

  引言:校车的安全通行关系着车上数十个孩子及其身后家庭的幸福。因此,公安部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中明确了对校车驾驶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的驾驶员将不能成为校车驾驶员。

  1、成为校车驾驶员要求严格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要求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在最近的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此外,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记录中必须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且没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要求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必须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

  2、必须提供医院的身体证明

  如果想成为一名校车驾驶人,需要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以及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将对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3、每年必须参加业务学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警部门将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工作人员表示,新规定要求公安交管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

  根据规定,将对校车驾驶人建立退出机制,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4、核发校车标牌十分严格

  除了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严格的管理之外,按照《校车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职责。专用校车要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

  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

  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对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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