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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2012-12-2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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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引言:公安部最近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外,新规定的其他内容,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提高违法记分值:从明年1月1日起,...

  引言:公安部最近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外,新规定的其他内容,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高违法记分值:

  从明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驾驶员将被记满12分。而机动车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值,也由原先的6分提高到了12分。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记分也由3分提高到6分。从10月10日新规发布之日开始,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将被一次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将被记6分。

  严格驾驶证申请条件

  提高驾驶人准入门槛

  新规定:进一步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安全驾驶记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增驾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

  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

  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完善考试制度

  严把考试关口

  新规定:增加了大中型客货车的模拟考试项目,优化了小型汽车考试项目,增强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是完善驾驶人理论考试。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二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考试难度。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连续山区急弯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调整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于10公里,夜间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于5公里,夜间不少于3公里。

  三是优化小型汽车场地考试。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用施划标线替换标杆,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取消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同时,规定小型汽车等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扩大实习期管理范围

  明确实习期陪驾要求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把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

  简化身体证明手续

  新规定: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

  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

  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自主填表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建立驾照降级制度

  严格驾驶人监管

  新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建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

  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一并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运输企业主体监管责任,规定运输企业每月对聘用的驾驶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驾驶人违法、事故等情况通报运输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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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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