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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对铁路运输实行超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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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对铁路运输实行超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按此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超运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后,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对铁路运输实行超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按此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超运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后,铁路部门要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目前,已经开展的铁路全过程延伸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对企业开展延伸服务和运输代办;协议运输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计委、铁路分局共同协商。

如国家对货运价格进行调整,本奖励办法重新研究。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关于请求批转对铁路运输实行超运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铁路运输是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瓶领。为调动铁路广大职工挖潜扩能的积极性,合理调整运输结构,实现多运、超运,提高我区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拟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对铁路运输实行超运奖励。

一、实行超运奖励的主要目标

鼓励铁路挖潜扩能超运,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铁路运输年度计划和总运量每年适度增长的前提下,使出兰州局的运量,特别是到上(上海局)、广(广州局)、柳(柳州局)、成(成都局)的运量逐年有所增加。

二、超运奖励的标准

超运奖励以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铁路货运计划为计奖的前提条件,完不成计划不予奖励。奖励分基数奖和超基数奖两部分。

1、完成任务基数奖,分总运量基数奖和流向运量基数奖。

总运量基数以自治区下达的当年铁路运输计划为准,流向运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量为主要依据适当调整,完成任务基数奖励额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每年一定。

2、超基数奖:

(1)到上、广、柳、成超运奖励:以到上、广、柳、成运量基数为标准,每超运一吨奖励20元,每欠运一吨扣奖15元;

(2)到沈、哈局超运奖励:以到沈(沈阳局)、哈(哈尔滨)运量基数为标准,每超运一吨奖励15元,每欠运一吨扣奖10元;

(3)到兰局以外的其他局(不包括上广柳成沈哈)超运奖励:以到其他局运量基数为标准,每超运一吨奖励10元,每欠运一吨扣奖5元。

3、出口煤奖励办法仍暂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协议运输试点单位按协议执行,以上两项运量及其他指标在此奖励办法统计时予以剔除。

三、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采用向出局运输物资征收铁路运输调节附加的办法筹集,即出局物资(除上广柳成沈哈外)每吨征收1.80元,到沈哈局物资每吨征收2.40元,到上广柳成局物资每吨征收3元,在局管内运输的物资不征收。铁路运输调节附加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征集和管理,交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储存(具体办法另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铁路超运实行全年一次性奖励,实行滚动使用。奖金的90%发给银川铁路分局,10%发给兰州铁路局机关(具体办法另定)。扣奖部分在奖励总额中扣除,扣完为止。

五、超运奖励考核办法

(一)年初由经贸委、计委在征求铁路分局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完成任务基数奖励额。

(二)铁路分局要按月向经贸委、计委上报各项运输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年底由经贸委、计委汇总并核实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励总额,报政府批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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