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我市国道绕城公路建设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由市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积极配合和支持。各有关区、县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专门负责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征地拆迁与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解决和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问题。区、县协调领导机构设立后,应报市政府备案。
二、根据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比照长益、长潭公路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确国道绕城公路南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
主干线每公里120万元,连接线每公里70万元,由有关区、县及乡(镇、场)政府包干完成,包干范围是:
(一)负责红线范围内征用的各类土地和管理服务区、停车坪、收费站及桥涵、道路接线用地、水系恢复用地、临时用地(指取土区和弃土区用地、施工驻地及工场和施工便道用地)的补偿,并挖好用地界沟、钉好界桩;
(二)拆迁安置用地、房屋拆迁(包括红线外5米范围内房屋和构造物)、室内外设施补偿和拆迁户重建地的超标土方、超深基础、进出道路等补偿;
(三)树木、果林木、花卉和其它经济作物补偿;
(四)造塘还塘工程费等有关费用;
(五)红线范围内的坟墓以及构造物迁移费用;
(六)企业搬迁停业等补偿;
(七)拆迁户的过渡费、搬家费、奖金以及土地调整费、误工补贴等费用;
(八)省、市、县、区属以下电力、电信、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等管线及水井等搬迁补偿。
对因公路建设征用耕地造成无地、少地的村组及个人,应采取调整土地的办法解决,不搞"农转非"、不安置劳动力。拆迁户重建土地与国道绕城公路的距离必须严格按照1994年7月7日省人大颁发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取土区、弃土区、施工队伍临时工棚等)不再向县(区)国土局、林业等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市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和北段同属省、市重点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的税费优惠政策。关于省、市电力、电信、通信、电视、供水管道、连接线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市公路重点工程指挥部承办,全线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完成,届时由市国道绕城公路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召集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乡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