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粤府[1994]88号文件,对无牌证的组(拼)装小汽车的清理、发牌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未予明确。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按粤府[1994]88号文件规定处理的组(拼)装小汽车,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车购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入户但未缴交车购费的车辆,应责成车主补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减免车购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