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局:
199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免征救护专用车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办发[1999]88号文),2000年3月,原重庆市交通局与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的指示下发了《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一年多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管理上存在需要重新完善和明确的问题。2001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了协调会议。按照协调会议的精神,我委和市卫生局、市市政委员会对原《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我委根据修订后的《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规范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救护专用车和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红十字赈灾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视同救护专用车管理,而且救护专用车必须专用于运送病人,运送专家会诊及手术、取血和各种灾害事故抢救的紧急任务。
持有“120”免费证的救护专用车,未执行紧急任务时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关于“120”救护专用车在执行紧急任务后,空车返程回原地通过收费站时,各收费站经核对专门建立的“120”救护专用车通行登记簿无误后,对执行紧急任务后返程的“120”救护专用车应予免费通行。
二、计算生育流动服务车由于其工作范围在区县(自治县、市),因此持有“120”免费证的计算生育流动服务车通行高速公路时,仍应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我委和市卫生局、市市政委员会将对全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进行清理,并换发新的“120”免费证,清理后的“120”免费证,全市控制总数在550个以内。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和公路经营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为“120”救护专用车提供文明、优质、热情的服务。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反馈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