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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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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6:48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使用范围及运行要求第五章责任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市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需要,加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运行要求

  第五章 责任及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救护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救护专用车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办发[1999]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护专用车指专用于运送病人、接送专家会诊及手术、取血和各种灾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红十字赈灾救护车。

  第三条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25日协调会议精神纳入救护专用车管理。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四条 凡要求办理“120”免费证的救护专用车,必须具备以下标准装备:

  救护车:车身颜色为全白色,车身前后左右喷印有红色“四心”(或“120”)标志;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车厢内配置有:担架、氧气瓶(袋)、急救箱(包)、救护灯、输夜挂钩等救护设施。

  防疫车:分防疫计免车、救灾防病车两种。

  (一)防疫计免车:小型全密封货厢,车门上喷有“计免冷链”字样,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二)救灾防病车:车厢内配有固定装置的卫生防疫急救包、标本采样包及常用检验设备。

  采血车:车身为白色,左右车身及车尾喷有红“十”字标志,车身正前方喷有“流动采血车”字样,正前方左右竖有“流动采血车”标示牌。车内配置:储血专用冰箱、血袋封口专用热合机、血液计量专用电子天平、采血环境温度调节用空调、专用电子逆变电源、采血椅、活动采血凳、献血员休息条椅、献血登记台、热合台等。

  红十字赈灾车: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车门、前后车身喷有红色“十”字标志,左右车身喷有“红十字赈灾救护”或“××红十字会捐赠”等字样。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身为白色,左右车身及车尾喷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标志,车身正前方喷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字样,正前方左右竖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标示牌,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车内配置: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单目生物显微镜、便携式线阵B超、红外乳腺诊断仪、便携式微波妇科治疗仪、不锈钢妇科诊疗床、人工流产手术包、冲洗用具、便携电热高压灭菌锅、急救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标准装备条件的救护专用车、红十字赈灾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持单位介绍信、凭车辆行驶证及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复印件);防疫计免冷链车、救灾防病车、采血车、送血车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重庆市卫生局申请办理“120”免费证。

  第六条 营利性医院的救护专用车,不办理“120”免费证。

  第七条 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由市卫生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共同签发。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运行要求

  第八条 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桥梁、隧道。持有“120”免费证的车辆,可免征其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建设费。

  第九条 救护专用车持“120”免费证免费通过各路、桥、隧道收费站,必须将“120”免费证放于驾驶室右侧醒目位置。

  第十条 救护专用车持“120”免费证通过各路、桥、隧道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收费人员或执法人员的检查,文明通行。救护专用车驾驶人员、随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不得无礼取闹,不得强行通过。

  第十一条 各类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使用统一的标识,实行一车一证,免费证车牌号码必须与车辆行驶证、车身前后固定车牌号码一致。“120”免费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在单位内部不同车辆牌号间互相使用。

  持“120”免费证的救护专用车,未执行紧急任务(即未履行本办法第二条工作任务)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对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要求及到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120”免费证一律作废。

  第五章 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救护专用车证照携带不齐,不得使用“120”免费证,应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通行。否则,一经查出,按逃票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救护专用车驾乘人员拒绝接受检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由车主单位批评教育;行为特别恶劣的,将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建议车主单位进行相关纪律处分。对强行通过的,按逃票行为处理。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拒绝或者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由公路路政、市政管理机构责令补缴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各单位不得为驾驶人员报销逃票罚款单据,其罚款金额由违规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救护专用车驾驶人员出租、借用、转让“120”免费证和改变救护专用车使用性质的,一经查实,除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外,有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没收该车“120”免费证:“120”免费证一经没收,不得再行申请补办。同时,有关部门有权要求该“120”免费证业主单位对其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应在区县(自治县、市)使用,通行高速公路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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