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2019-12-09 2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现阶段对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四、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2005年11月1日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29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