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