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9-12-09 18: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务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公司:1996年我部制定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对液货船水上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务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公司:

  1996年我部制定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对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进行了规范。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海事局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现状并适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观念”的要求,我部决定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主管机关应自收到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审核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二、对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船龄超过15年的外国籍船舶,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从事过驳作业。

  各单位在执行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时,涉及第13条第2款及第26条的审批程序,按上述原则办理,不须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各直属海事局在审批水上过驳作业中要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的规定,经审批并同意作业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0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